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暂行办法
日期:2021-08-20 14:2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动议 1.提出启动意见。中心党组或人事教育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2.提出初步建议。按照启动意见,人事教育处在对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情况,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配备需求,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3.形成工作方案。人事教育处将初步建议向中心党组主要领导汇报,根据拟选拔职位和干部队伍实际情况,由党组主要领导或人事教育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综合听取中心党组成员意见后,形成工作方案,提请党组会议研究。 二、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人事教育处组织,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2.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一年内有效。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结合民主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度等方面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根据人选综合分析情况,由党组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着重围绕“人选成熟度、人岗相适度、团队优化度”进行酝酿,产生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意见不集中可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一般情况下,考察对象应从得票靠前的干部中产生。民主推荐得票数虽不名列前茅,但各方面条件较好,确属工作需要,经综合分析认为比较合适的,也可列为考察对象,须作出情况说明。 2.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组、考察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安排等。考察组由2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并明确1名同志为负责人。同一职位差额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3.组织实施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认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发布考察预告。采用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内容、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反映意见的方式等。 ⑵全面考察干部。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根据需要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由派驻纪检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州委组织部有要求时,还应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以及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考察工作结束后,须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一人一档”)。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4.形成上会方案。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党组主要领导就干部任免初步方案,与相关领导及有关方面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后,形成干部任免建议方案,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要求准备好上会所需材料。 5.上报组织部预审。按照州委组织部要求,将拟任人选相关材料上报州委组织部进行干部任前审核。 四、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在严格履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后,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将干部任免方案提请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召开会议。选拔任用党组管理干部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集体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讨论表决。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由党组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听取汇报。人事教育处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理由和报批情况。 ⑵会议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进行讨论。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人事教育处作出说明。 ⑶进行表决。党组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 五、任职 1.任职前公示。拟提拔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等情况),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公示起止时间、反映意见的方式等。公示一般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起算。由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纪工委和人事教育处负责受理群众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自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之日算起,试用期为一年。 2.任职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